1.什么是汽车使用管理

2.车辆管理专业学什么 有哪些课程

3.汽车销售管理条例

4.汽车热管理是什么意思

5.汽车美容管理哪个好用?

6.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7.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

8.济南市汽车维修管理条例

汽车管理_汽车管理学院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租赁行为,维护汽车租赁市场秩序,保护汽车租赁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是指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配备驾驶人员的经营活动。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汽车租赁行政管理工作。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租赁行政管理工作。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机构负责市区的汽车租赁行政执法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负责汽车租赁经营企业的内部治安保卫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企业建立和完善承租人身份查验及登记制度,指导、监督企业落实租赁车辆安装定位装置等治安防范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依法对汽车租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本市按照统一规划、数量调控、安全服务的原则,促进汽车租赁业规模化、集约化和网络化发展,完善城市交通运输服务功能。

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之间同城和异地合作,开展预约服务、电子商务等业务。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提供汽车租赁共享服务。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汽车租赁行业协会制定汽车租赁的经营服务、安全管理等标准,并组织实施。第六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汽车租赁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共享管理信息,对行业实施信息化管理,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配置信息化服务的相关设备设施,并将安全服务信息即时传输至汽车租赁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第七条 本市对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对经营者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本市鼓励汽车租赁业实施行业自律,鼓励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规范和指导汽车租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组织汽车租赁经营者开展诚信建设,提高汽车租赁经营者的服务质量,维护汽车租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参与汽车租赁管理相关法规、政策、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宣传贯彻。第九条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取得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登记证明;

(二)税务登记证明;

(三)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者合法租用证明;

(四)企业经营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

经营者提交的材料齐全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明。

经营者购买车辆后应当向原备案部门办理车辆备案,提交车辆行驶证明和经营设备设施清单。原备案部门对已备案的车辆出具车辆备案证明。第十条 经营者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变更。第十一条 本市对租赁小客车实施数量调控措施。租赁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租赁行业发展目标、交通发展规划和全市小客车数量调控要求统筹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申请租赁小客车新增指标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备案;

(二)上一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合格;

(三)上一年度在本市依法足额纳税。

新成立的汽车租赁经营者申请租赁小客车新增指标的,不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第十三条 租赁小客车新增指标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无偿分配。指标分配方案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租赁行业发展目标、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情况制定,在征求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和汽车租赁经营者的意见后确定并实施。指标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第十四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车辆保险、租车流程及监督电话;

(二)按照约定的价格收取租赁费用;

(三)按照规定进行车辆检测和维护保养,保证租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

(四)建立并完善救援服务体系,对租赁期间发生故障或者事故的车辆,及时按照约定提供救援服务;

(五)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和车辆管理档案,并按照规定报送管理数据信息;

(六)建立健全经营服务、安全保卫、消防等管理制度;

(七)国家和本市其他相关规定。

什么是汽车使用管理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出租汽车乘客、驾驶员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经营,是指使用7座以下乘用车,按照乘客意愿提供的营利性客运活动,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经营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法人和个体经营者。第四条 省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领导下,负责指导全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人力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质监、税务、通信、人民银行、网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社会公众出行需求、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道路承载能力等情况发展出租汽车,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

市、县、区人民应当加强出租汽车候车点、休息服务点、综合交通枢纽调度场等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为出租汽车营运提供便利。第六条 出租汽车经营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使用新能源车辆和为有需要的乘客提供无障碍车辆及其他无障碍服务。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七条 申请从事巡游车经营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市、县、区人民的规定取得巡游车车辆经营权。

企业法人申请从事巡游车经营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经营区域市、县、区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个体经营者申请从事巡游车经营的,应当向经营区域市、县、区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和本人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其复印件。第八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按照国家规定向经营区域地级以上市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在本省注册的企业首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注册地地级以上市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线上服务能力认定材料;省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通信、公安、税务、人民银行、网信等部门审核后,由省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第九条 出租汽车应当安装应急报警装置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

巡游车应当按照要求喷涂专用标识和安装巡游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计程计价设备。

未取得巡游车《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不得喷涂巡游车专用标识和安装巡游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计程计价设备。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巡游车核发《道路运输证》,向符合条件的网约车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下统称营运证)。

地级以上市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巡游车驾驶员核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向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网约车驾驶员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以下统称从业资格证)。

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与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内容相同的,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内可以互认。第三章 经营行为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营运安全,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个体经营者和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应当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照规定注册上岗,并由本人直接从事营运活动。

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不得转包或者擅自聘请驾驶员。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营运,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出租汽车服务;

(二)使用性能良好的合法营运车辆,建立完善的车辆档案,保证营运过程中设施设备完好;

(三)配备具有出租汽车从业资格且完成注册的驾驶员,建立驾驶员管理档案,定期组织驾驶员开展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

(四)依法纳税,按照有关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

(五)按照规定向交通运输等部门提供营运数据以及其他必要的营运资料,实时传送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记录和生成的数据;

(六)建立乘客评价、服务质量投诉及处理制度,保障乘客权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车辆管理专业学什么 有哪些课程

1.利用各种检测仪器和设备获取汽车的各种数据,并根据这些数据来判断汽车的技术状况,称 为检测诊断法。目前可供利用的仪器设备有:万用表、点火正时灯、缸压表、真空表、油压表、 声级计、流傲计、油耗仪、示波仪、气缸漏气量检测仪、曲轴箱窜气S检测仪、气体分析仪、 烟度计,以及功能比较齐全的测功机、四轮定位仪、制动试验台、侧滑试验台、前照灯检验仪、 废气分析仪、汽车轴取仪、发动机综合检测仪、底盘测功试验台、轮胎平衡检验仪等。这些仪 器设备给人们提供了可靠的依据,使汽车故障诊断从定性诊断发展为定量诊断。

2.利用电脑本身可以迅速监测控制系统的工作状况和储存的数据这一特点,通过一定的操作程 式,把汽车电脑监测和储存的故障码 提取出来,然后对症下药,进行故障排除,这种方法称为 自我诊断法。这一方法对于电子控制的汽车各大系统十分有效,而且快捷准确。

3.汽车电脑故障诊断仪(俗称解码器),它的本身就是一个专门的小型电脑,它能把汽车电脑、 (ECU)收集和储存的各种信息提取出来,然后进行整理、比较和翻译,以清晰的文字、曲线或 阁表方式显示出来,人们可以根据这些传送出来的信息,判断故障的类型和发生部位。它还可 以向汽车电脑发出指令,进行静态和动态的诊断。这适一种最有发展前景的诊断方法。

汽车销售管理条例

车辆管理是汽车服务与管理专业,是针对汽车售后服务与管理而设定的专业,汽车服务包括汽车维修,销售,服务顾问,保险理赔等,管理包括营销管理,售后管理,车间管理等。

车辆工程专业主要课程

《物理》、《高等数学》、《机械制图》、《理论力学》、《工程力学》、《汽车机械基础》、《汽车英语》、《电工与电子技术》、《车辆技术评估与检测》、《汽车构造》;

《汽车学》、《车用内燃机》、《汽车电子控制技术》、《自动变速器》、《汽车故障诊断及检测》、《汽车电器设备及维修》;

《汽车运用工程》、《汽车服务工程》、《汽车设计》、《汽车试验学》、《机械原理》、《机械设计》。

车辆工程三大主要专业方向

车辆工程本科专业大体上分为车身设计、发动机设计、底盘设计三个大的方向,还包括维修、汽车检测、仪表、营销、物流与信息、交通管理等一些交叉学科。考生选择这个专业时,具体要看院校侧重、专业设置、培养目标。

如吉林大学车辆工程专业主要培养从事车辆设计、制造、实验研究以及经营管理等工作的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华南理工大学主要培养从事汽车设计和制造、运用管理、保养维修,工程车辆的研究、设计、制造与运用管理等方面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北京理工大学对人才培养的要求是掌握汽车总体、主要零部件、电控及信息等现代汽车技术,为汽车工业培养汽车产品设计、制造、研究和检测及试验等方向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汽车热管理是什么意思

汽车销售管理条例

第二章销售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应当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明,签订销售合同,并如实开具销售。

第十六条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交付汽车的同时交付以下随车凭证和文件,并保证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配置相一致:

(一)国产汽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二)使用国产底盘改装汽车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

(三)进口汽车的货物进口证明和进口机动车检验证明等材料;

(四)车辆一致性证书,或者进口汽车产品特殊认证模式检验报告;

(五)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六)产品保修、维修保养手册;

(七)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

第十七条 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应当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

第十八条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情况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的消费者。

汽车美容管理哪个好用?

汽车热管理就是给发动机装了一台变频空调,使发动机在工作的时候保持在最佳的冷却水温度,90度。

发动机热管理系统研发的关键技术之一是热管理系统与发动机运行的匹配技术以及系统优化控制策略的选择问题。热管理系统效率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系统优化控制策略,控制对象包括水泵转速、电控节温器阀门开度以及冷却风扇转速等。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汽车美容管理易软汽车美容管理系统、黑谷汽修美容管理软件、中顶汽车美容管理系统、众途、厦门中易智联汽车美容软件好用。

1、易软汽车美容管理系统

易软汽车美容管理系统它是一套功能强大的管理软件,具有对会员基本资料、消费、积分和储值的管理,以及库房库存管理和各种查询分析统计等功能,同时支持磁条卡、ID卡以、扫描枪、指纹仪及多种IC卡进行刷卡消费,软件操作方便,界面简洁。

2、黑谷汽修美容管理软件

黑谷汽车美容管理软件官方版是一款使用相当简单,界面美观大方的汽车美容管理软件。专业从事汽车美容管理软件、汽车维修管理软件、汽车修理厂管理软件、汽车美容会员、收银管理、客户管理和进销存软件等汽车服务。

3、中顶汽车美容管理系统

中顶汽车美容管理系统功能强大的管理软件,特点是具有对会员基本资料、消费、积分和储值的管理,以及库房库存管理和各种查询分析统计等功能,同时支持磁条卡、ID卡以、扫描枪、指纹仪及多种IC卡进行刷卡消费,软件操作方便,界面简洁。

4、众途

厦门众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专业、专注汽车服务行业,12年行业经验,致力于打造汽车服务行业的“新盈利模式”, 主要从事?汽车维修、美容管理系统研发以及营销方案的策划,针对门店的资金,客源,员工,管理等一系列问题,提供一整套完善的?门店解决方案。

5、厦门中易智联汽车美容软件

厦门中易智联汽车美容软件管理公司是国内首屈一指的汽车行业软件管理方案开发运营商。专注于汽车美容管理软件、汽修软件、汽车美容会员卡系统。2013年09月18日成立,其操作简单,拥有强大的客户会员管理功能。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定义的汽车,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第四条 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第五条 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为经销商提供汽车的境内生产企业或接受境内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并进行分销的经营者以及从境外进口汽车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售后服务商,是指汽车销售后提供汽车维护、修理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第七条 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八条 汽车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第二章 销售行为规范第九条 供应商、经销商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第十条 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第十一条 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第十二条 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不得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第十三条 售后服务商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售后服务的技术、质量和服务规范。第十四条 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

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第十五条 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应当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明,签订销售合同,并如实开具销售。第十六条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交付汽车的同时交付以下随车凭证和文件,并保证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配置相一致:

(一)国产汽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二)使用国产底盘改装汽车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

(三)进口汽车的货物进口证明和进口机动车检验证明等材料;

(四)车辆一致性证书,或者进口汽车产品特殊认证模式检验报告;

(五)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六)产品保修、维修保养手册;

(七)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第十七条 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应当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

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配件,应当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销售或者在售后服务经营活动中使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办理免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原厂配件,是指汽车生产商提供或认可的,使用汽车生产商品牌或其认可品牌,按照车辆组装零部件规格和产品标准制造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质量相当配件,是指未经汽车生产商认可的,由配件生产商生产的,且性能和质量达到原厂配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再制造件,是指旧汽车零部件经过再制造技术、工艺生产后,性能和质量达到原型新品要求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回用件,是指从报废汽车上拆解或维修车辆上替换的能够继续使用的零部件。

济南市汽车维修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保证汽车维修质量,根据交通部、原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从事汽车修理、维护或专项维修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汽车维修业户)和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交通部有关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对汽车维修行业维修质量进行管理、监督、检查;

(三)指导、监督检查汽车维修业户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

(四)组织汽车维修行业质量检查评比;

(五)收集交流汽车维修行业维修质量信息,开展技术咨询和质量诊断工作;

(六)组织汽车维修业户质量管理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七)受理汽车维修质量问题的申诉,负责进行调解处理。第四条 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实行分级管理。建立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测站(中心),为汽车维修质量监督和汽车维修质量纠纷的调解或仲裁提供检测依据。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测站必须是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技术监督部门认定后颁发了《检测许可证》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第五条 汽车维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与其维修类别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汽车维修个体业户应有人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其管理机构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质量管理法规和本办法;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汽车维修的技术标准、相关标准以及有关地方标准;

(三)制定维修工艺和操作规程;

(四)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制定汽车维修企业技术标准;

(五)建立健全汽车维修业户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验,掌握质量动态,进行质量分析,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六)开展质量评优与奖惩工作。第六条 汽车维修业户必须有明确的质量负责人和质量检验员。质量检验员必须经过当地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并取得汽车维修检验员证,方可上岗。第七条 汽车维修业户必须做好质量管理的基础工资,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与企业维修类别相适应的技术管理、计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等规章制度。第八条 汽车维修业户在维修生产中必须遵守以下法规和标准:

(一)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国家标准局发布的各项汽车修理技术条件,以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允许噪声及测量方法和汽、柴油车排放标准及测量方法等;

(三)交通部第13号令发布的《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四)交通部颁发的有关汽车修理技术标准(技术条件);

(五)各地制定发布的有关汽车维修技术标准。第九条 汽车维修业户在维修没有国标、部标、地方标准的车辆时,应参照原车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维修技术资料进行维修。第十条 车辆进厂、维修及竣工出厂,必须由专人负责质量检验,并认真填写检验单。一、二类维修业户对进行汽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的车辆必须建立《汽车维修技术档案》。第十一条 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实行出厂合格证制度(汽车小修和部分专项修理除外),维修质量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出厂。汽车维修业户在车辆维修竣工出厂时必须按竣工出厂技术条件进行检测并向托修单位提供由出厂检验员签发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汽车维修业户使用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和发放。第十二条 汽车维修业户必须执行车辆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发生故障或损坏,承修业户和托修单位按下列规定划分责任:

(一)因维修质量造成的车辆故障或损坏,维修业户应负责及时返修,由于维修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车辆异常损坏或车辆机件事故,由承修业户负责。

(二)由于托修单位违反使用规定或驾驶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车辆故障或损坏,不属于维修质量问题,经济责任由托修单位自负。第十三条 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具体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维修经营行为,保障汽车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汽车维修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维修经营和管理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市和县(市)、历城区、长清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维修管理工作;汽车维修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汽车维修管理工作。第四条 工商行政、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汽车维修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汽车维修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鼓励汽车维修经营者实行集约化、专业化和连锁经营,推进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促进汽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第六条 汽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七条 本市对汽车维修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汽车维修经营许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汽车维修经营企业分类标准实施。第八条 汽车维修经营许可包括:一类、二类、三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许可,其具体许可事项是:

(一)一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是指可以从事汽车维修竣工检验和二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的全部业务。

(二)二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是指可以从事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三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的全部业务。

(三)三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是指可以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散热器(水箱)维修、空调维修、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曲轴修磨、气缸镗磨、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业务和小型车的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个别零配件的更换业务。

(四)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许可是指可以从事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货物的汽车维修和一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的全部业务。第九条 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具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厂房、设备、设施、技术人员、维修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措施。

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价格结算、业务接待、质量检验的汽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书。

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不得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区域内的场地,不得在居民区、商业区等人员密集区域内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和产生噪声、有害气体等污染的汽车维修经营。第十条 在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向市汽车维修管理机构提出;在县(市)和历城区、长清区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县级汽车维修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拟聘用技术人员名册及职称证明、技术技能资质证书、从业资格证书;

(四)经营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五)设备、设施清单及设备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六)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车辆维修档案管理、设备管理、配件管理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制度文本;

(七)国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 汽车维修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汽车维修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查、核实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汽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汽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企业类别和许可经营的具体事项。第十二条 汽车维修经营许可实行有效期制度。一类、二类汽车维修经营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的许可有效期为六年;三类汽车维修经营的许可有效期为三年。

汽车维修经营者在汽车维修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后需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汽车维修管理机构提出延续申请。汽车维修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延续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直接办理换证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延续的决定书;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汽车维修经营者逾期未申请许可延续的,汽车维修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汽车维修经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