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车企业发展新能源汽车有哪些政策环境

2.智能新能源汽车发展还有哪些“拦路虎”

3.购支持新能源车有哪些政策法规?

4.12月汽车产业政策:规划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多方位推进产业升级

5.双积分政策调整:新能源积分不再只追求续航,电池能量密度也要看

新能源汽车管理办法_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

2020年6月22日,工信部联合多部门发布《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简称《管理办法》),新政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我们来看一下新的修改政策有哪些主要变化?

明确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

《管理办法》明确了2020-2023年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14%、16%、18%。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对此,工信部表示,该积分比例是在统筹考虑行业正负积分基本平衡、满足第五阶段油耗标准和实现既定产业发展目标的基础,综合测算得出的。按照该比例要求,基本能够保障实现“到2025年乘用车新车平均燃料消耗量达到4.0升/百公里、新能源汽车产销占比达到汽车总量20%”的规划目标。

同续航里程?积分下降超一半

新旧政策纯电动车型积分计算方法对比

《管理办法》对《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进行了修改,相同的纯电动汽车续航里程R,标准车型新能源汽车积分下降超过一半,计算方法同时增加了能量密度、电耗等技术标准要求,弱化了单车续航里程的影响。

来源:工信部

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型标准补贴从2分降到了1.6分,省去了修改征求意见稿中繁琐复杂的认证过程。燃料电池汽车标准补贴直接降了一半,从0.16P(P为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修改为0.08P。

来源:央视新闻截图

对此,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常务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张进华表示:“把单辆车分值适当降低,跟它的技术水平比如电耗和动力电池的先进水平挂钩,这样就优化了新能源汽车单车的赋值,有助于促进我们产业的技术进步。”

增加积分结转方式?减少正积分供给

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依据本办法自由交易,并按照下列规定结转,结转有效期不超过三年:

(一)2019年度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等额结转一年;

(二)2020年度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每结转一次,结转比例为50%;

(三)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仅核算传统能源乘用车)与达标值的比值不高于123%的,允许其当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结转,每结转一次,结转比例为50%。只生产或者进口新能源汽车的乘用车企业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按照50%的比例结转。”

乘用车企业的新能源汽车负积分,应当通过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抵偿归零。

对于积分交易市场,工信部表示,2017年9月发布《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出现了积分供大于求、积分价格偏低,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引导力度不够的情况,随着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强制考核纳入、油耗要求进一步加严,积分市场供大于求情况将显著改善,交易价格也将充分体现市场价值。

来源:央视新闻截图

对此,中国汽车研究技术中心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吴志新表示:“随着企业“双积分”合规成本的增加,积分价格也将有所提升,预计后续单分价格将超过2000元每分,对财政补贴退坡实现接力的作用,形成新能源汽车发展的内生动力对汽车。”

增加引导传统能源乘用车节能措施

《管理办法》对生产或供应低油耗车型的企业在核算新能源汽车积分达标值时给予核算优惠制度。工信部表示,考虑到随着油耗达标要求逐年加严,符合低油耗标准的车型技术难度和成本逐步增大的实际情况,2021至2023年将逐步提高低油耗车型核算优惠力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低油耗乘用车的生产量或者进口量分别按照其数量的0.5倍、0.3倍、0.2倍计算。

同时,《管理办法》增加了小规模企业油耗积分核算优惠措施。对核算年度生产量2000辆以下并且生产、研发和运营保持独立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进口量2000辆以下的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放宽其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的达标要求:

(一)2016年度至2020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较上一年度下降6%以上的,其达标值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规定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础上放宽60%;下降3%以上不满6%的,其达标值放宽30%;

(二)2021年度至2023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较上一年度下降达到4%以上的,其达标值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规定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础上放宽60%;下降2%以上不满4%的,其达标值放宽30%;

关联企业认定范围变大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可以结转或者在关联企业间转让,相对于旧版政策,《管理办法》增加了“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与直接或者间接对该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持股总和达到25%以上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这一项认定。

来源:工信部

因疫情做出让步?留下调整空间

汽车产业上下游产业链长、涉及面广,受疫情影响较大,《管理办法》增加了两条有关条款: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汽车行业发展情况决定延长抵偿期限和调整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正积分结转比例。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汽车行业发展情况,决定乘用车企业使用2021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对2020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负积分进行抵偿。

对此,中国汽车研究技术中心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吴志新表示:“疫情主要对2019至2020年度积分管理产生影响,对2020年及以后积分办法修订案的实施影响不大,后续行业主管部门将根据疫情的实际影响进行针对性的调整。”?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常务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张进华也表示,面对疫情影响,可以取延期结转和延期负分抵消的措施,这样就不影响2021年和2022年企业的产品产业规划。

激发行业发展热情?促进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协调发展

面对“双积分”政策,车企必须生产低油耗的车型和新能源汽车,否则就必须购买新能源汽车积分或者削减传统能源车辆产量。总的来看,双积分推动了车企发展新能源汽车的热情。2019年,我国新能源汽车销量达到106万辆,连续五年位居世界首位,行业平均油耗实际值达到5.5L/百公里,较2016年下降10%以上,“双积分”政策有力促进了行业技术创新和新能源汽车生产推广,基本实现了预期目标。

与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的方式不同,“双积分”政策的思路是通过建立积分交易机制,形成促进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协调发展的市场化机制。专家指出,修改后的政策加严了“双积分”考核要求,增加了结转方式,减少了正积分供给,有利于平衡积分市场供需关系,将有效激发行业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活力。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汽车企业发展新能源汽车有哪些政策环境

(截图自工信部)

据介绍,新能源 汽车 动力电池退役后,一般仍有70-80%的剩余容量,可降级用于储能、备电等场景,实现余能最大化利用。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即是对新能源 汽车 退役动力电池进行必要的检验检测、分类、拆分、电池修复或重组为梯次产品,使其可应用至其他领域的过程。工信部表示,动力电池梯次利用是综合利用的新兴领域,梯次利用企业主要集中在电池退役量大、技术优势明显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目前,梯次利用检测、拆解、重组利用等技术已较为成熟,电池残值评估、远程监控预警等技术不断优化提升,梯次产品已应用在储能、备电等领域。

工信部介绍,《管理办法》包括总则、梯次利用企业要求、梯次产品要求、回收利用要求、监督管理、附则6个章节,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总则,明确管理原则、适用范围及相关企业责任,提出部门协同监管要求,支持技术创新。二是梯次利用企业要求,《管理办法》对企业的技术开发、管理制度建设、产品质量保证及溯源管理等作出规定。三是梯次产品要求,《管理办法》中对产品设计试验,编码及包装运输等作出规定,确定建立梯次产品自愿性认证制度。四是回收利用要求,梯次利用企业要建立报废梯次产品回收体系,确保报废梯次产品规范回收与合规处置。五是监督管理,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及商务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发挥 社会 监督及专家委员会的支撑作用。

工信部指出,考虑到梯次利用是新兴产业,针对当前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和诉求,《管理办法》在制度设计上体现了以下特点:

(一)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梯次利用企业作为梯次产品的生产者,履行生产者责任,承担保障梯次产品质量及产品报废后回收的义务。动力电池生产企业作为上一级生产者,也承担生产者责任,用易梯次利用的产品结构设计,利于其退役后的高效梯次利用。

(二)开展梯次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梯次利用是动力电池全生命周期的重要环节,梯次利用企业落实动力电池溯源管理要求,对梯次产品生产、使用及回收利用等过程实施监控,确保全过程可追溯。

(三)推动产业链上下游完善协作机制。考虑梯次利用产业在动力电池全生命周期产业链中承上启下的地位,鼓励企业与上下游企业在回收体系共建、数据信息共享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加强协调,解决电池高效回收、 健康 状态快速评估等问题,形成适应行业发展的商业合作与技术发展模式。

(四)建立梯次产品自愿性认证制度。为扩大优质梯次产品的供给与应用,引导产业高质量发展,将推行梯次产品自愿性认证制度,发挥认证机制在市场中的导向性作用,培育骨干梯次利用企业,带动梯次产品质量、性能水平提升。

(五)协同推进梯次利用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 科技 、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部门间协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动力电池梯次利用监督管理,加大技术、装备的研发与推广应用支持力度,推动形成有利于梯次利用行业 健康 发展的长效机制。

智能新能源汽车发展还有哪些“拦路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促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经院批准,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取向,重点发展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以市场主导和扶持相结合,建立长期稳定的新能源汽车发展政策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加快培育市场,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创新驱动,产学研用结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充电设施生产建设运营企业要着力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加强商业模式创新和品牌建设,不断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保障产品安全和性能,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引导,市场竞争拉动。地方要相应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划,促进形成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建立和规范市场准入标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新能源汽车生产和充电运营服务。

双管齐下,公共服务带动。把公共服务领域用车作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突破口,扩大公共机构购新能源汽车的规模,通过示范使用增强社会信心,降低购买使用成本,引导个人消费,形成良性循环。

因地制宜,明确责任主体。地方承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体责任,要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明确工作要求和时间进度,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二、加快充电设施建设

(三)制定充电设施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完善充电设施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实施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发展规划,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领域,积极利用城市中现有的场地和设施,推进充电设施项目建设,完善充电设施布局。电网企业要做好相关电力基础网络建设和充电设施报装增容服务等工作。

(四)完善城市规划和相应标准。将充电设施建设和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城市规划,完善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明确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要求和比例。加快形成以使用者居住地、驻地停车位(基本车位)配建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停车位、路内临时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为,以城市充电站、换电站为补充的,数量适度超前、布局合理的充电设施服务体系。研究在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充电设施,积极构建高速公路城际快充网络。

(五)完善充电设施用地政策。鼓励在现有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通过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的,可保持现有建设用地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及用途不变。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新建充电站的,可用协议方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供应独立新建的充电站用地,其用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管理,应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可将建设要求列入供地条件,底价确定可考虑支持的要求。供应其他建设用地需配建充电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依法妥善处理充电设施使用土地的产权关系。严格充电站的规划布局和建设标准管理。严格充电站用地改变用途管理,确需改变用途的,应依法办理规划和用地手续。

(六)完善用电价格政策。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2020年前,对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指导价管理。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对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等非经营性分散充电桩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电网改造成本纳入电网企业输配电价。

(七)推进充电设施关键技术攻关。依托国家科技加强对新型充电设施及装备技术、前瞻性技术的研发,对关键技术的检测认证方法、充电设施消防安全规范以及充电网络监控和运营安全等方面给予科技支撑。支持企业探索发展适应行业特征的充电模式,实现更安全、更方便的充电。

(八)鼓励公共单位加快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具备条件的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等单位新建或改造停车场,应当结合新能源汽车配备更新,充分考虑职工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需要,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规划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配建充电桩。

(九)落实充电设施建设责任。地方要把充电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因地制宜制定充电设施专项建设规划,在用地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建设运营给予必要补贴。电网企业要配合做好充电设施建设规划。

三、积极引导企业创新商业模式

(十)加快售后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整车租赁、电池租赁和回收等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要积极提高售后服务水平,加快品牌培育。地方可通过给予特许经营权等方式保护投资主体初期利益,商业场所可将充电费、服务费与停车收费相结合给予优惠,个人拥有的充电设施也可对外提供充电服务,地方负责制定相应的服务标准。研究制定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政策,探索利用基金、押金、强制回收等方式促进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建立健全废旧动力电池循环利用体系。

(十一)积极鼓励投融资创新。在公共服务领域探索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的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运营模式,在个人使用领域探索分时租赁、车辆共享、整车租赁以及按揭购买新能源汽车等模式,及时总结推广科学有效的做法。

(十二)发挥信息技术的积极作用。不断提高现代信息技术在新能源汽车商业运营模式创新中的应用水平,鼓励互联网企业参与新能源汽车技术研发和运营服务,加快智能电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带来更多便利和实惠。

四、推动公共服务领域率先推广应用

(十三)扩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公交车、出租车等城市客运以及环卫、物流、机场通勤、公安巡逻等领域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制定机动车更新,不断提高新能源汽车运营比重。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新增或更新车辆中的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

(十四)推进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使用新能源汽车。2014—2016年,中央国家机关以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的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以后逐年扩大应用规模。企事业单位应积极取租赁和完善充电设施等措施,鼓励本单位职工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发挥对社会的示范引领作用。

五、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

(十五)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政策。对消费者购买符合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给予补贴。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较大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较好的城市或企业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充电设施建设等方面。有关方面要抓紧研究确定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财政支持政策,争取于2014年底前向社会公布,及早稳定企业和市场预期。

(十六)改革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城市公交车行业是新能源汽车推广的优先领域,通过逐步减少对城市公交车燃油补贴和增加对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将补贴额度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目标完成情况相挂钩,形成鼓励新能源公交车应用、限制燃油公交车增长的机制,加快新能源公交车替代燃油公交车步伐,促进城市公交行业健康发展。

(十七)给予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研究完善节约能源和新能源汽车车船税优惠政策,并做好车船税减免工作。继续落实好汽车消费税政策,发挥税收政策鼓励新能源汽车消费的作用。

(十八)多渠道筹集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资金。建立长期稳定的发展新能源汽车的资金来源,重点支持新能源汽车技术研发、检验测试和推广应用。

(十九)完善新能源汽车金融服务体系。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基于商业可持续原则,建立适应新能源汽车行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评审制度,创新金融产品,满足新能源汽车生产、经营、消费等各环节的融资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债券等方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增加其支持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资金来源。

(二十)制定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政策。研究出台公开透明、操作性强的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准入条件,支持社会资本和具有技术创新能力的企业参与新能源汽车科研生产。

(二十一)建立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制度。制定实施基于汽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积分交易和奖惩办法,在考核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时对新能源汽车给予优惠,鼓励新能源汽车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使用。

(二十二)实行差异化的新能源汽车交通管理政策。有关地区为缓解交通拥堵取机动车限购、限行措施时,应当对新能源汽车给予优惠和便利。实行新能源汽车独立分类注册登记,便于新能源汽车的税收和保险分类管理。在机动车行驶证上标注新能源汽车类型,便于执法管理中有效识别区分。改进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系统,通过号牌自动识别系统对新能源汽车的通行给予便利。

六、坚决破除地方保护

(二十三)统一标准和目录。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自行制定、出台地方性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标准。各地区要执行国家统一的新能源汽车推广目录,不得取制定地方推广目录、对新能源汽车进行重复检测检验、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在本地设厂、要求整车企业购本地生产的电池、电机等零部件等违规措施,阻碍外地生产的新能源汽车进入本地市场,以及限制或变相限制消费者购买外地及某一类新能源汽车。

(二十四)规范市场秩序。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新能源汽车市场的监管,推进建设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新能源汽车市场。坚决清理取消各地区不利于新能源汽车市场发展的违规政策措施。

七、加强技术创新和产品质量监管

(二十五)加大科技攻关支持力度。通过国家科技,对新能源汽车储能系统、燃料电池、驱动系统、整车控制和信息系统、充电加注、试验检测等共性关键技术以及整车集成技术集中力量攻关,不断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二十六)组织实施产业技术创新工程。加快研究和开发适应市场需求、有竞争力的新能源汽车技术和产品,加大研发和检测能力投入,通过联合开发,加快突破重大关键技术,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能力,降低能源消耗,加快建立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体系。

(二十七)完善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保障体系。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是生产企业,生产企业要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确保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支持建立行业性新能源汽车技术支撑平台,提高新能源汽车技术服务和测试检验水平。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抽检制度,通过市场抽样和性能检测,加强对产品的质量监管和一致性监管。研究建立车用动力电池准入管理制度。

八、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八)加强地方的组织推动作用。各有关地方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各职能部门参加的新能源汽车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化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形成多方合力。要加强指标考核,建立以实际运营车辆和便利使用环境为主要指标的考核体系,明确工作要求和时间进度,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二十九)加强部门间的统筹协调。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要及时协调解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的重大问题,部门间要加强协同配合,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对各地区的督促考核,定期在媒体公开各地区任务完成情况。财政奖励资金要与推广目标完成情况、基础设施网络配套及社会使用环境建设等挂钩,建立新能源汽车推广城市退出机制。要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在全国组织推广交流活动,促进各地相互学习借鉴、共同提高。

(三十)加强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新能源汽车对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的重大作用,组织业内专家解读新能源汽车的综合成本优势。要通过媒体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同时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弄虚作等行为给予曝光,形成有利于新能源汽车消费的氛围。

购支持新能源车有哪些政策法规?

智能新能源汽车发展还有哪些“拦路虎”?

当新能源汽车保有量突破1000万辆,智能网联化的新车占比超过15%之后,智能新能源汽车的发展,迫切需要加强使用端的管理,才能确保其市场化进程。然而,智能新能源汽车由购买管理向使用管理却面临各种问题,需要包括管理部门和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在内的各方,协同创新,探索更多可行性方案。

1.向使用管理要增速

新能源、智能网联带来的汽车产品形态之变,用户需求之变和产业生态之变,正在重构上中下游各产业环节,以出行补能为代表的新生态正在促进汽车消费由购买管理向使用管理转变。要想保持新能源汽车快速增长的势头,必须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保证消费者的消费体验。

于是,智能新能源汽车由购买管理转向使用管理成为现阶段的重点。事实上,在使用端,智能新能源汽车也的确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更好协同,共同提升使用体验。要想推动电动汽车的高质量继续发展,需要进一步降低重量、下调价格、增加性能、提升安全性,尤其是在使用层面,充电基础设施的配套需要加强。总体而言,全国充电桩换电站等配套设施仍然不足,需大力建设。

当新能源汽车进入市场化发展阶段之后,使用环境的改善对于销量的持续增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严格意义上讲,新能源汽车就是在抢占传统燃油车的市场份额,在与燃油车的市场份额争夺战中,智能新能源汽车在使用成本、便利性等方面全面追赶、甚至超过燃油车之后,才能抢占更多市场份额。而当政策(补贴)的支持力度减弱之后,使用环境的改善就变得尤为重要,这也是使用管理需要解决的问题。

2.管理部门加强使用管理

工信部将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新型产业的发展离不开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加快改革步伐,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用市场化的办法促进整车企业优胜劣汰和配套产业发展;落实车购税、车船税、消费税、路权税等方面的支持政策;支持加快充电桩建设,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

要加大使用环节的政策支持力度,加强使用端的优惠是构建新能源汽车行业良好使用环境的重要组成,可以出台停车优惠、高速费减免等使用环节的税费优惠政策,促进车主使用新能源。充分发挥有效市场和有为的作用,营造有利于新能源汽车发展的市场和政策环境。

要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出台支持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措施,汽车企业要顺应电动化、智能化发展趋势,科学把握发展方向,加快新能源汽车转型升级。在智能新能源汽车方面,用召回管理强化安全的同时,沙盒管理将成为有关管理部门的重要探索,在可控范围内实行容错纠错机制,更好推动智能新能源汽车健康发展。

3.充电基础设施配套能力至关重要

充电基础设施将决定接下来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发展。随着新能源汽车保有量的增多,充电基础设施能否跟上市场需求,确保新能源车主的用车体验,不仅决定新能源汽车市场发展的走向,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智能新能源汽车能否继续保持高速增长,也因此,加强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成为智能新能源汽车使用管理层面的重中之重。

现实是,充电基础设施的发展正面临诸多问题。充换电服务市场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用户、运营商和电网面临着多个痛点亟待破除,如安全性、充电速度等;而对于运营商,盈利问题仍是困扰。同时,充换电的随机性和无序单向不可调性等特性也对电网提出了挑战。在新能源汽车规模突破千万辆之后,简单的靠充电网已不足以支撑。

充电已经是当下新能源用户最重要的用车场景,无论是车企、充电服务提供商还是基础设施运营商都需要不断思考如何为车主构筑更好的充电使用体验。关于充电基础设施的发展,技术层面一定要有前瞻性,随着800V高压充电技术在各大厂商中的快速推广,大功率充电桩的规划及建设明显滞后。现有充电设施,无法适应汽车充电技术发展的要求,存在重复建设和浪费等问题。

要补齐充换电基础设施短板,提高使用的便利性,制定充电优惠政策,降低使用成本。

要进一步完善充换电基础设施标准,针对充电基础设施面临的技术缺乏前瞻性等问题,企业和联合攻坚,为新能源汽车创造全球领先的使用场景。

推动峰谷电价普及应用,引导商用车进行有序充电,对新能源物流车辆给予不低于实际充电总额20%的用电奖补政策。要共同构建普惠均衡的用能服务体系,共同推动跨行业联合创新,共同推进平台互通,数据融通。

4.加强电池回收体系建设

加强汽车产品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是汽车行业向使用管理转变的重要组成。对于智能新能源汽车而言,电池的回收再利用仍是难点。要加快电池回收体系建设。新能源二手车之所以不值钱,根本就在于报废的动力电池价值不明确。

明确退役动力电池的价值,从根本上提升新能源二手车的价值,是提升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的重要组成。在动力电池方面出现产业链相关方责任需要落实,全链条协同监管机制有待加强,拆解技术还要进一步提升等问题。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产业还处于发展初期,面临着产业链上下游信息不对称、梯次利用技术亟需突破、自动化技术装备需升级三大挑战。

而加强对动力电池回收的管理,不仅关系新能源汽车车辆本身的价值,还在一定程度上关系着动力电池原材料来源的稳定。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是新兴体系,决定了它的体系建设需要循序渐进,不断完善。当前回收利用市场正发生变化,废旧电池残余价值上升,市场参与主体不断增加。应进一步完善电池回收利用政策,为电池企业大规模使用再生材料生产新电池提供政策保障。

要提升废旧动力电池污染防治水平并完善回收体系,建设一批高标准的拆解处理企业。

值得关注的是,智能新能源汽车作为一个移动的数据库,信息安全也成为使用过程中包括车主在内的各方担心的问题。加强数据监管,提升信息安全也成为智能新能源汽车必须要重视的问题。

12月汽车产业政策:规划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多方位推进产业升级

购支持新能源车的政策法规有哪些?

“党政机关要优先购新能源车”有什么法规依据?党政机关配备新能源车的标准是什么?插电混动车型有排量限制吗?哪些车属于新能源车?是否只有纯电动.....《购信息》报记者访发现,无论是购人,还是汽车供应商都存在一些认知盲区。

有些购人以为,支持新能源车就是购纯电动车。这种认识是片面的。现在有财政补贴的新能源车共有三类车型:纯电动车、插电混动车(含增程式)、燃料电池汽车。所以,购应该支持的新能源车目前是三类车型。而市场上销售的混合动力车型,像广汽丰田凯美瑞混动车型、广汽本田雅阁混动车型,并不在国家财政补贴的范围内。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消费者购买比较多的车型主要是纯电动车和插电混动车,国家有明确的补贴标准,而对燃料电池汽车的补贴开始从“购置补贴”转向了“以奖代补”。

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规定,将当前对燃料电池汽车的购置补贴,调整为选择有基础、有积极性、有特色的城市或区域,重点围绕关键零部件的技术攻关和产业化应用开展示范,中央财政将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示范城市给予奖励(有关通知另行发布)。

争取通过4年左右的时间,建立起氢能和燃料电池汽车的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取得突破,形成布局合理、协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可以看出,国家近两年在政策层面上引导氢燃料电池汽车快速商业化的意图非常明显,很多省份把发展氢燃料电池汽车写入了“十四五”规划。

下一步,工信部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制定氢能发展战略,氢燃料电池汽车将在今后的新能源战略中发挥重要作用。

众所周知,购正在加大对新能源车的支持力度,“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购新能源车有哪些相关法规政策做依据,具体又该如何支持新能源车购?

1、《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时间:2013年11月发布

发文部门:中央办公厅、院办公厅

第二十七条:公务用车实行集中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2、《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

时间:2014年7月发布

发文部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方案明确:新能源汽车购规模应逐年扩大。2014年至2016年,中央国家机关以及纳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备案范围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的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

本方案所称机关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机关中以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为重点。

用于机要通信、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通勤等车辆配备更新时,应当使用新能源汽车。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除“整车购买”方式以外,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租赁等方式使用新能源汽车。机关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购买外地品牌新能源汽车。

3、《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时间:2014年7月16日发布

发文部门:中央办公厅、院办公厅

加强定向化保障车辆管理: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核定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的编制和标准,车辆配备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4、《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

时间:2014年7月16日发布

发文部门:中央办公厅、院办公厅

加强保留公务用车管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根据编制总量和工作性质可保留5辆以内的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用车,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实行编制管理,编制数量和配备标准要根据各部门各单位实际工作情况科学确定,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5、部门新能源车购要占更新车辆的50%以上

时间:2016年2月

会议:院总理召开的院常务会议

会议明确指出,中央国家机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的部门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要提高到50%以上。要进一步加大对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的政策引导力度。

一方面,放松限行限购等管制措施;另一方面,要加大购等支持力度。进一步提高购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真正把整个产业带动起来。

6、《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时间: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

发文部门:中央办公厅、院办公厅

第七条: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目前购新能源车,只限价格不限排量,对插电混动车型也没有排量限制,补贴后价格18万元以内即可。

双积分政策调整:新能源积分不再只追求续航,电池能量密度也要看

[?亿欧导读?]?据亿欧汽车统计,2019年12月(12.01-12.31)期间,各地共出台了11项汽车出行产业相关政策。其中,国家层面5项、地方层面6项,内容涉及新能源汽车、汽车流通、汽车制造等方面。

据亿欧汽车统计,2019年12月(12.01-12.31)期间,各地共出台了11项汽车出行产业相关政策。其中,国家层面5项、地方层面6项,内容涉及新能源汽车、汽车流通、汽车制造等方面。

在国家政策层面,工信部发布《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公开意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将成为未来15年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政策纲领性文件,为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指引方向。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发展目标,到2025年,我国新能源汽车新车销量占比达到25%左右,智能网联汽车新车销量占比达到30%,高度自动驾驶、智能网联汽车实现限定区域和特定场景商业化应用。此次纲领性政策强化导向作用,突出电动化、智能化、网联化、共享化对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推动并鼓励传统车企及新能源车企持续主动发力。

以“市场主导、创新驱动、协调推进、开放发展”为基本原则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纯电动汽车逐步成为主流的同时,燃料电池汽车实现商业化应用,高度自动驾驶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场景应用,协同燃油汽车与新能源汽车齐驱发展。

另外,工信部在12月公布了第28和第29两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同时发布撤销《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车型名单。此举将推动车企加速产品更新迭代,对促进产业健康发展有积极作用。

地方层面同样涉及较多新能源汽车相关政策,关于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山东省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各地市分充电设施建设“时间表”,比如到2022年底前,山东全省充电基础设施保有量达到10万个以上。

在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上,青岛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明确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对悬挂新能源汽车绿色牌号的汽车在部分区域首次停车,免收首个2小时停车费。

天津颁布购车摇号新政,放宽新能源汽车摇号政策,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政策主要从个人与单位指标申请、废弃指标利用、新能源车指标管理三方面进行了调整。其中,针对个人指标申请,办法放宽了非天津市户籍人员个人缴纳社保审核条件。

以下是2019年12月汽车产业相关政策:

国家政策

工信部装备工业司发布《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征求意见稿)》

12月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发布《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继2019年10月后,工业和信息化部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指出,到2025年,新能源汽车市场竞争力明显提高,动力电池、驱动电力、车载操作系统等关键技术取得重大突破。新能源汽车新车销量占比达到25%左右,智能网联汽车新车销量占比达到30%,高度自动驾驶智能网联汽车实现限定区域和特定场景商业化应用。

工信部发布第326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12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第326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申报本批《公告》的汽车、摩托车、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共计705户,新产品共计3132个,其中包括特斯拉TSL7000纯电动轿车。经企业准入条件考核,本批公告共批准新设立专用汽车生产企业14户。经装备中心最终审核,共有681户生产企业(其中:汽车生产企业551户、摩托车生产企业128户、三轮汽车生产企业2户)的22个产品(其中:汽车产品2521个、摩托车产品443个、三轮汽车产品8个)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

工信部公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八批)

12月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八批),并将撤销《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车型名单予以公告。其中,长城汽车的欧拉R1、欧拉R2,比亚迪M3、纯电动城市客车,长安汽车逸动E-Life,上汽集团Marvel?X,亚星客车、宇通客车的纯电动城市客车等车型入围。在撤销《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车型名单中,共有183款包含各种类型的新能源汽车被撤销。

工信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十二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12月20日,工信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十二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本批次《目录》包括301款车型,其中节能型汽车43款(可享受车船税减半优惠),新能源汽车258款(可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

工信部公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九批)

12月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九批),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九批)、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变更名单予以公告。其中,中国制造特斯拉Model?3被纳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车车型目录。据悉,第二十九批共涉及202款车型,纯电动汽车176款,包含东风风神E70、标致e2008、欧拉R1、北汽EU5、威马EX5400、广汽丰田C-HR、五菱宏光S?EV、哪吒U和特斯拉MODEL?3等纯电动乘用车27款、纯电动客车64款、纯电动货车10款,纯电动专用车75款;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10款,包含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4款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6款;燃料电池汽车16款,包含燃料电池客车7款、燃料电池专用车7款,燃料电池货车2款。

地方政策

宁夏发布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12月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20—2025年)》。方案明确表示,2020年至202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新能源公交车占比要分别达到32%、35%、38%、40%、42%、45%以上,每年各市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达70%以上。

湖南加强电池回收溯源管理?

12月5日,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未按溯源规定在国家平台注册的相关企业,须于2019年12月20日前完成注册,未按溯源规定履责的企业,须于12月26日前完成整改。

此外,自2020年1月起,每个季度的第一周,各市州工信局要将本地区上季度的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督查情况书面报送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平台的企业注册情况,新能源汽车生产与销售、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废旧动力蓄电池梯次和再生利用等溯源信息上传情况,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和相关技术指导信息报备、公开情况,以及督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解决措施。

山东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

12月9日,山东省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了各地市分充电设施建设“时间表”,到2022年底前,山东全省充电基础设施保有量达到10万个以上,公共停车场配建的充电基础设施,2022年年底前占车位比例不得低于15%。所有新建住宅小区应统一将充电基础设施供电线路敷设至专用固定停车位,或预留扩建敷设条件,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已建住宅小区应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鼓励支持业主自建。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优先安排土地供应。

钦州市发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攻坚工作方案

12月12日,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钦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攻坚工作方案》。方案提到,将开展四大攻坚行动,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使用示范行动要求机关事业单位新购置公务用车的,新能源汽车占比应不低于30%;城市公共车辆运营示范。主城区和县城2020年底纯电动公交车占比不低于45%;同时在在城市物流、快递、零售等行业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开展物流绿色运输试点。

青岛明确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12月13日,青岛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明确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通知表示,对悬挂新能源汽车绿色牌号的汽车,每天0时至24时,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实行定价管理(不含住宅小区停车场)的同一公共停车场或同一条道路上的收费停车泊位以及青岛国际机场停车场内首次停车,免收首个2小时停车费。其中,实行计次收费的公共停车场或道路停车泊位确无计时设施的,应免收首次停车费(不超过4小时)。已免收首个2小时停车费的新能源汽车,不再同时享受该时段免费停车15分钟的停车优惠。悬挂普通号牌的新能源汽车暂不享受该政策。?

天津颁布购车摇号新政,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12月31日,天津市人民印发《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办法主要从个人与单位指标申请、废弃指标利用、新能源车指标管理三方面进行了调整。其中,针对个人指标申请,办法放宽了非天津市户籍人员个人缴纳社保审核条件,允许“补缴”;允许累计缴纳社保达到15年且在津退休的非天津市户籍人员申请指标;支持人才引进,经天津市人社部门认定的绿卡人才、急缺人才等可按照市民待遇申请指标;在单位指标的申请方面,将企业申请增量指标纳税金额门槛由5万元降低为1万元。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车东西(公众号:chedongxi)

文|Juice

车东西6月22日消息,今日,工信部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这项决定已经在今年4月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议同意,明年元旦开始实行。

▲工信部发布《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

在这份新文件中,对此前发布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中的部分内容做了一些修改,比如对未来三年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做出了明确的要求,此外还调整了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的计算方式。

当然其中还有多处关键信息的变动,车东西对其中的关键信息进行了提取,并在文后附上文件全文。

新文件的要点有:

1、明确规定了未来三年的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的积分比例要求

三年前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中只对2019年和2020年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做出了要求,其中2019年的比例为10%,2020年比例为12%。

此次文件中,又明确了未来三年的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的积分比例要求,文件显示,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14%、16%、18%,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则会另行公布。

这个比例要求的意思就是,车企需要用新能源汽车的积分去弥补车企每年传统燃油车产量/进口量相应的比例,在具体年份的表现就是,到2021年,车企需要用新能源汽车的积分去弥补车企每年传统燃油车产量/进口量的14%。

到2022年,车企需要用新能源汽车的积分去弥补车企每年传统燃油车产量/进口量的16%,2023年,车企则需要用新能源汽车的积分去弥补车企每年传统燃油车产量/进口量的18%。

这样做的目的有两个,一个是让车企增加新能源汽车的产量,另一个目的则是让车企适当减少燃油车的产量。

2、新能源汽车双积分制的计算方法也发生了变化

根据此前的新能源汽车双积分计算方法,纯电动乘用车的标准车型积分计算方法为:0.012×R+0.8,其中R为电动车续航里程(工况法),单位为km,积分上限为5分。也就是说,此时车企的纯电动车的工况续航只要达到350km就能拿到5分了。

燃料电池乘用车的标准车型积分计算方式则为:0.16×P,其中P为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单位为kW,积分上限为5分。

而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的标准车型积分固定为2分。

调整后的新能源汽车标准车型积分计算方法对着三类车的计算方法都做出了调整,调整后的纯电动乘用车的标准车型积分计算方法为:0.0056×R+0.4,R为电动汽车续驶里程(工况法),单位为km。从变化的情况上来看,之前同样续航的纯电动乘用车的标准车型积分要比以前下降一半。

同时,车型积分上限为3.4分,比之前的5分也有所下降,此时车企的纯电动车工况续航需要达到536km才能拿到满分。

▲新版《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

文件中也具体到了纯电动乘用车车型积分的计算方法:标准车型积分×续驶里程调整系数×能量密度调整系数×电耗调整系数。

在续驶里程调整系数方面,其中当100≤R<150时,续驶里程调整系数为0.7;当150≤R<200时,续驶里程调整系数为0.8;当200≤R<300时,续驶里程调整系数为0.9;当300≤R时,续驶里程调整系数为1。

这也就是说当车辆的工况续航里程越高,车辆能够获得的车型积分就越高。不过该文件也并未鼓励车企一味的提升车辆的续航里程,当车辆的续航里程大与300km之后,车辆续驶里程调整系数就固定为1了,也就是说,再提升续航也不会有更多的积分了。

在能量密度调整系数方面,当纯电动乘用车动力电池系统的质量能量密度<90Wh/kg时,能量密度调整系数为0;当90Wh/kg≤质量能量密度<105Wh/kg时,能量密度调整系数为0.8,当105Wh/kg≤质量能量密度<125Wh/kg时,能量密度调整系数为0.9,125Wh/kg≤质量能量密度,能量密度调整系数为1。

根据这个要求,可以发现电池能量密度低于90Wh/kg时,车企是无法获得车型积分的,随着电池能量密度的提升车型积分也会不断提升,不过当电池能量密度高于125Wh/kg之后,电池的能量密度调整系数就固定为1了,就算继续提升能量密度,车型的积分也不会增加了。

这么一来,在政策要求的层面上,车企就不必追求高续航和高电池能量密度,可以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把产品的质量打磨好,也能提升车辆的安全性。

在电耗调整系数方面,按整备质量(m,单位为kg)不同,设定纯电动乘用车电能消耗量目标值(Y)。当m≤1000时,Y=0.0112×m+0.4;当1000

其中车型电能消耗量(kW·h?/100km,工况法)满足电能消耗量目标值的,电耗调整系数(EC系数)为车型电能消耗量目标值除以电能消耗量实际值(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上限为1.5倍)。其余车型EC系数按0.5倍计算,并且积分仅限本企业使用。

车企要想获得更好的车型积分,就需要让自己的车型实际电耗情况更加符合电能消耗量目标值。

燃料电池乘用车的标准车型积分则为:0.08×P,其中P为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单位为kW。根据新的计算公式,额定功率的燃料电池汽车所获积分也要比以前下降一半,但是其积分上限则从5分提升到了6分。这也给了燃料电池车企更高的要求,车企需要提升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才能拿到更多的积分。

燃料电池汽车的车型积分跟车辆的续航和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相关。

文件中提出燃料电池乘用车的续驶里程不应低于300km,当P不低于驱动电机额定功率的30%且不小于10kW时,车型积分按照标准车型积分的1倍计算;其余车型积分按照标准车型积分的0.5倍计算,并且积分仅限本企业使用。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的标准车型积分固定为1.6分,从之前的2分也有所下降。车型电量保持模式试验的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19578)中车型对应的燃料消耗量限值相比应当小于70%;其电量消耗模式试验的电能消耗量应小于前款纯电动乘用车电能消耗量目标值的135%。无法同时满足以上两项指标的车型按照标准车型积分的0.5倍计算,并且积分仅限本企业使用。

从计算方式的变化上可以看出来,工信部对于车企的车型参数的要求更加精细了,同时也摒除了此前一味追求高续航和高能量密度的缺点,但新能源车的标准积分上限从5分下降到3.4分则意味着车企需要生产更多的纯电动车型才能完成正积分的要求。

3、新能源乘用车正积分三年内可结转

新规定显示,车企2019年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可以等额结转一年,也就是说,如果车企2019年的新能源积分较多,达到了正积分,那么可以全额用来补明年新能源汽车的“负积分”。

而2020年度开始,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每次只能结转50%,车企用2020年的正积分来补2021年的“负积分”时需要打一个50%的折扣;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仅核算传统能源乘用车)与达标值的比值不高于123%的,允许其当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结转,结转比例为50%。

不过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正积分结转有效期不超过三年。

但这项结转比例并不固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汽车行业发展情况决定延长抵偿期限和调整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正积分结转比例。

此外,这项结转政策也规定了关联车企之间的认定。允许同一外方母公司旗下的合资企业、国内汽车企业与其持股的境外生产企业所对应的授权进口供应企业之间转让平均燃料消耗积分。

4、醇醚燃料乘用车进入能源乘用车目录

新文件显示“本办法所称传统能源乘用车,是指除新能源乘用车以外的,能够燃用汽油、柴油、气体燃料或者醇醚燃料等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

而在2017年《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中则显示“本办法所称传统能源乘用车,是指除新能源乘用车以外的,能够燃用汽油、柴油或者气体燃料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

这也反映了,目前正在鼓励车企积极研发各种动力总成的新能源汽车。

总的来看,新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对此前的双积分政策内容进行了一些调整,结合了疫情对于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影响,对小型车企进行了保护。但同时,新的双积分政策对车企的新能源车型生产要求也更高了,又将更多的动力总成类型纳入到新能源汽车目录中,这对于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全面发展将会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以下为《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全文:

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了适应我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决定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传统能源乘用车,是指除新能源乘用车以外的,能够燃用汽油、柴油、气体燃料或者醇醚燃料等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条第四款:“本办法所称低油耗乘用车,是指综合燃料消耗量不超过《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GB?27999)中对应的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与该核算年度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之积(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的传统能源乘用车。”

二、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对核算年度生产量2000辆以下并且生产、研发和运营保持独立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进口量2000辆以下的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放宽其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的达标要求:

(一)2016年度至2020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较上一年度下降6%以上的,其达标值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规定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础上放宽60%;下降3%以上不满6%的,其达标值放宽30%;

(二)2021年度至2023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较上一年度下降达到4%以上的,其达标值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规定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础上放宽60%;下降2%以上不满4%的,其达标值放宽30%;

(三)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核算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三、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传统能源乘用车中低油耗乘用车的生产量或者进口量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一)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低油耗乘用车的生产量或者进口量分别按照其数量的0.5倍、0.3倍、0.2倍计算;

(二)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低油耗乘用车生产量或者进口量计算倍数,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四、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10%、12%、14%、16%、18%。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五、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依据本办法自由交易,并按照下列规定结转,结转有效期不超过三年:

(一)2019年度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等额结转一年;

(二)2020年度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每结转一次,结转比例为50%;

(三)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仅核算传统能源乘用车)与达标值的比值不高于123%的,允许其当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结转,每结转一次,结转比例为50%。只生产或者进口新能源汽车的乘用车企业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按照50%的比例结转。”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汽车行业发展情况决定延长抵偿期限和调整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正积分结转比例。”

六、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乘用车企业,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关联企业:

(一)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总和达到25%以上的其他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

(二)同为第三方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总和达到25%以上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

(三)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与该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总和达到25%以上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以及直接或者间接对该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持股总和达到25%以上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

七、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乘用车企业的新能源汽车负积分,应当通过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抵偿归零。”

八、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汽车行业发展情况,决定乘用车企业使用2021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对2020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负积分进行抵偿。”

九、将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的“质检总局”修改为“市场监管总局”。

十、将第三十二条第五款修改为:“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对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乘用车参数、进口乘用车燃料消耗量等进行核查。”

十一、将附件2《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修改为:

▲新版《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

此外,对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第44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